• 关建国 律师
  • 执业年限:16年
    山西-临汾-尧都
    山西涵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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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辩护(五)

刑事证据辩护(五)
关建国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刑事证据辩护(五)

 

刑事诉讼中,控方试图用证据还原涉案事实;辩方却试图找到无法还原事实的理由。

时间是不可逆的,已经发生的事件不会在我们眼前再表演一遍。所以,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审査判断的目的,不在于对客观犯罪事实的复原或再现,而在于根据已有证据及其规则,对法律事实的推断和认定。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是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这个情况如果真实,在主观世界中就会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产生内心确信。

还原事实的认定是通过推断和证明的方式完成,这种推断和证明方式认定的法律事实只能无限地接近客观真实而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两者之间的差异则是法律允许司法人员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余地和空间。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规则的要求。

《刑事审判参考》第324号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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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17: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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