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辩护(三)
刑事证据辩护(三)
证据证明的是法律事实。
事件发生才能产生痕迹,或说是证据。所以,证据必须是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没有发生的事情,不会产生证据,也就无法用证据去证明什么了。
单个证据只是证明事件发生的一部分,当多个同向证明且在证明对象上产生交叉的多个证据共存时,我们的主观世界就会形成一个相对连贯的法律事实。
事件发生是不可逆的,我们只是运用证据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最大限度的接近真相,却永远无法再现或复制已经发生的事件。
证据缺失和缺陷阻碍了事实的还原。
证据缺失使证据之间有了断崖,“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也只会是个空中楼阁。如果缺失的证据影响不到基本事实的认定,可以通过经验、推理等方法来弥补这些不足,比如非法所得不存在了可以通过确凿的言词证据来认定金额。但如果缺失的是影响案件定性的证据,就会产生“存疑”的结论,比如杀人案中尸体下落不明,可能产生所谓的受害人是否真的已经死亡的合理怀疑。
证据缺陷使证据之间的某些事实不清晰、不准确,控辩双方往往是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着争论。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这些证明力的问题有可能转化成证据能力的问题,比如: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
辩方也会通过否定证据能力的方式,人为的制造出证据缺失,使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不足,从而达到“存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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