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建国 律师
  • 执业年限:16年
    山西-临汾-尧都
    山西涵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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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辩护(二)

刑事证据辩护(二)
关建国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刑事证据辩护(二)

 

事件发生遗留的痕迹到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一个从自然材料经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到定案证据的过程。

自然证据,是指伴随事件发生,产生的原始状态的材料载体。由于这些载体还未被侦查机关收集、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我们对其是未知的;

证据材料,是指侦查机关发现并收集在案的,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素材。控方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会接触到部分证据素材(捕诉一体),而辩方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了解一些案情;

诉讼证据,是指有资格进入庭审证据调查程序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根据证据“三性”和证据规则,向法庭论证相关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定案证据,是指经过庭审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证据。法官根据控辩双方论证,结合证据规则,根据心证对法律事实的认定。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材料时,由于自然属性、认知能力、主观因素等的影响,某些证据材料会自然消失、未被发现、无法收集,就发生了证据缺失。因为收集人、技术、时间、记忆等原因,收集的证据材料又会是不全面、不完整、不清晰、不准确的,就导致了证据缺陷。证据缺失和证据缺陷是证据收集时必存的事实,我们关心的是证据缺失和证据缺陷能达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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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09: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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